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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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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停诉被告翟保臣、晁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81号 原告李金停,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翟保臣,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晁玉彩,女,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巩义市文化街。 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81号

原告李金停,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翟保臣,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晁玉彩,女,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巩义市文化街。

原告李金停诉被告翟保臣、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金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