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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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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红英与柴万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815号 原告姜某某,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柴某某,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815号

原告姜某某,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柴某某,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军辉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文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