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飞,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朝辉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