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529号 原告曹东森,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晓雷,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超,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森诉被告丁晓雷、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东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东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东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东森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