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曹东森与丁晓雷、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529号 原告曹东森,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晓雷,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超,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森诉被告丁晓雷、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529号

原告曹东森,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晓雷,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超,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森诉被告丁晓雷、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东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东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东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东森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