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85号 原告戚鲜苹,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倩,巩义市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芹,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晓东,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俊杰,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戚鲜苹诉被告张晓芹、翟晓东、翟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晓芹、翟晓东、翟俊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鲜苹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鲜苹撤回对被告张晓芹、翟晓东、翟俊杰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戚鲜苹承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朝辉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