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康丽花,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长现,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康丽花诉被告李长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与2015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丽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丽花撤回对被告李长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康丽花自愿负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朝辉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