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938号 原告席振清,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席万更,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女,1961年11月13日,系被告妻子。 第三人席安会,男,194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席来全,男,1942年6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振清诉被告席万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振清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振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席振清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