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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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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振清与席万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938号 原告席振清,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席万更,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女,1961年11月13日,系被告妻子。 第三人席安会,男,194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938号

原告席振清,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席万更,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女,1961年11月13日,系被告妻子。

第三人席安会,男,194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席来全,男,1942年6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振清诉被告席万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振清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振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席振清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媛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