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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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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高诉胡南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950-2号 原告赵志高,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南,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高诉被告胡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950-2号

原告赵志高,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南,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高诉被告胡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三元,减半收取七百八十六元五角,由原告赵志高负担。

审 判 长  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婉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