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950-2号 原告赵志高,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南,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高诉被告胡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三元,减半收取七百八十六元五角,由原告赵志高负担。 审 判 长 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婉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