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725-2号 原告赵惠霞,女,成年,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韩现章,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霞诉被告韩现章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赵慧霞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慧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慧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慧霞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张青珍 人民陪审员 胡秋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一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