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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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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青林诉赵朝宗、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65-1号 原告邝青林,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朝宗,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峰举。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青林诉被告赵朝宗、巩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65-1号

原告邝青林,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朝宗,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峰举。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青林诉被告赵朝宗、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青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青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青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千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三十五元,由原告邝青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