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65-1号 原告邝青林,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朝宗,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赵峰举。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青林诉被告赵朝宗、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青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青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青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千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三十五元,由原告邝青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