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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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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17号 原告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17号

原告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耀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振民,男,1974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市力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