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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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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诉李海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338号 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 法定代表人段永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水,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巩义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338号

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

法定代表人段永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水,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昆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水追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