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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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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中与王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371号 原告张建中,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红超,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中诉被告王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中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371号

原告建中,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红超,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中诉被告王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中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建中负担。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萌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