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建周与孟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184-1号 原告张建周,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娅,女,成年,汉族。 原告张建周诉被告孟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所列被告姓名在巩义市鲁庄镇派出所进行查询,未查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184-1号

原告张建周,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娅,女,成年,汉族。

原告张建周诉被告孟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所列被告姓名在巩义市鲁庄镇派出所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巩义市鲁庄镇有此人,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建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位晓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