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184-1号 原告张建周,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娅,女,成年,汉族。 原告张建周诉被告孟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所列被告姓名在巩义市鲁庄镇派出所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巩义市鲁庄镇有此人,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建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位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