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张花芳,女,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张顺卿。 原告张花芳诉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智恩铝土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所列被告名称进行查询,被告主体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花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萌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