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某某,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道,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萌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