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28号 原告陈富杰,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清亮,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酒信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献龙,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毅菲,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晓阳,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杰诉被告王献龙、徐毅菲、徐晓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富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富杰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