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86号 原告赵朝峰,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金明,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峰诉被告吴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朝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朝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朝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赵朝峰负担。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