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372号 原告赵武营,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竹林镇张沟村西庄63号。身份证号码:410181197005041517。 被告王红超,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鲁庄镇后林村后庄397号。身份证号码:410124196305247590。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武营诉被告王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中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武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武营负担。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位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