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735号 原告肖香红,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帅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战国,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书芳,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香红诉被告徐战国、王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香红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香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肖香红负担。 审判员 李进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