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段永超(又名段四),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站街镇小黄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段永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巩义市站街镇小黄冶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