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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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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明旺商贸有限公司诉吴小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94号 原告巩义市明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与杜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曹香勤。 委托代理人刘家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喜斌,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

河南省巩义市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94号

原告巩义市明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与杜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曹香勤。

委托代理人刘家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喜斌,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孝康路,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小芹,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

原告巩义市明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巩义市明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明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明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明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