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64号
原告张德顺,男,汉族,1946年6月7日出生,住巩义市新中镇。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全有,男,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
原告张德顺诉被告牛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德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德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德顺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