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63号
原告张风州,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出生,住巩义市小关镇。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元中,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巩义市竹林镇。
原告张风州诉被告张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风州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风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风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风州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