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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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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州诉张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63号 原告张风州,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出生,住巩义市小关镇。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元中,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巩义市竹林镇。 原告张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63号

原告张风州,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出生,住巩义市小关镇。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元中,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巩义市竹林镇。

原告张风州诉被告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风州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风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风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风州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