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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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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伟诉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41号 原告李延伟,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 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路。 法定代表人段献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该公司法律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41号

原告李延伟,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

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路。

法定代表人段献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延伟诉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延伟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延伟自愿撤回起诉,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延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一十八元,减半收取五十九元,由原告李延伟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