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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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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焕枝诉崔爱党、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被告崔爱党,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吴旭东,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 原告周焕枝诉被告崔爱党、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庆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焕枝的委

被告崔爱党,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吴旭东,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

原告周焕枝诉被告崔爱党、吴旭东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庆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焕枝的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爱党、吴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焕枝诉称:2014年8月5日前,被告多次向原告借现金共计3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2‰。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万元,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5日。后原告因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讨要本息,但是被告不予偿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2‰计算至法院判定还款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5日前,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现金共计30万元,2014年8月5日二被告共同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贷周焕枝现金30万元。借款人:崔爱党、吴旭东。该借条上同时载明:此款愿以郑州货栈北街房子作抵押,并加盖了二被告经营的“巩义市东区水立方酒店”印章,写明了二被告的手机号码。庭审中原告称二被告于2015年6月5日向原告还款9万元,其中包括按月利率22‰计算的利息3.3万元和本金5.7万元。以上剩余借款后经多次讨要,二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据,据此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间借贷关系。鉴于原告所诉借款系二被告共同所借且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及时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称被告于2015年6月5日还款9万元,该款中包括按月利率22‰计算的利息3.3万元和本金5.7万元,因二被告未到庭对原告该主张进行质证并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爱党、吴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周焕枝借款本金二十四万三千元及利息(从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二计算,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

如果被告崔爱党、吴旭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二千四百七十三元,由被告崔爱党、吴旭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