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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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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军与张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491号 原告张国军,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小妮,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张国军诉张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491号

原告国军,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小妮,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国军诉张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国军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