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法伟贺,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回族。 被告房媛,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法伟贺诉被告房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伟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法伟贺承担。 审 判 长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