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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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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伟贺与房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法伟贺,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回族。 被告房媛,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法伟贺诉被告房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伟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法伟贺,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回族。

被告房媛,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法伟贺诉被告房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伟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法伟贺承担。

审 判 长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