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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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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凤与王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宝成,又名王保成,男,汉族,1944年8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云凤诉被告王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云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宝成,又名王保成,男,汉族,1944年8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云凤诉被告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云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7.5元,由原告王云凤承担。

审判长 赵 霞

审判员 李志勋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