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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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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与樊晓峰、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赵金荣,女,汉族,1953年10月6日生。 原告任耀辉,女,汉族,1980年5月16日生。 原告任辉萍,女,汉族,1982年5月24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丁鹏军,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樊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赵金荣,女,汉族,1953年10月6日生。

原告任耀辉,女,汉族,1980年5月16日生。

原告任辉萍,女,汉族,1982年5月24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丁鹏军,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樊晓峰,男,汉族,1986年8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林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明伟,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克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诉被告樊晓峰、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丁鹏军,被告樊晓峰委托代理人王福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3日4时38分许,被告樊晓峰驾驶豫AV0087重型自卸货车(超载)沿科学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老荥广公路路口处时,与任国顺驾驶电动车沿老荥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任国顺当场死亡,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荥公交认字(2015)第062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樊晓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任国顺不承担责任。原告赵金荣系任国顺之妻,原告任耀辉、任辉萍系任国顺之女,任国顺的去世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被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V0087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587,82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607,231元。

诉讼中,原告明确赔偿项目具体计算情况为:1、死亡赔偿金487,829元;2、精神抚慰金100,000元;3、丧葬费19,402元,以上共计607,231元。

被告樊晓峰辩称,被告樊晓峰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能够足额赔偿原告损失,原、被告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已达成谅解协议,被告樊晓峰已赔偿原告110,000元,在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对民事部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支付的110,000元作为对原告的补偿,不再要求原告返还,也不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事故车辆挂靠在第二被告处,第二被告对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数额过高;被告对本案只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樊晓峰在事故发生后已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对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项目认可,但计算方式有异议。

被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自动放弃。

根据原、被告诉辩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如何确认及如何承担。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事故认定书,证明任国顺不承担事故责任,樊晓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居民死亡医学说明书、遗体火化证明,证明受害人任国顺死亡事实;

三、任国顺职工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死者任国顺具有城镇户口身份;

四、事故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

五、三原告户籍证明,证明三原告与死者的关系;

六、司机的驾驶证、行车证,证明车辆权属。

被告樊晓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四、五、六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户口本上显示任国顺户籍所在地是广武镇,对任国顺的城镇户口身份有异议。

被告樊晓峰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为:保单两份及保单发票一份,谅解协议、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证明被告樊晓峰已赔偿原告110,000元,在本案中的民事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已支付的110,000元作为对原告的补偿,不再要求原告返还,也不让保险公司支付。

原告赵金荣、任耀辉、任辉萍的质证意见为:对保单和保单发票及收条无异议,对谅解书和谅解协议、赔偿调解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谅解协议的第一项的理解上有异议,被告樊晓峰先前赔付的110,000元不能计入本案赔偿;前期达成的谅解是针对樊晓峰的刑事责任的谅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无异议,樊晓峰与原告达成的调解赔偿110,000元与我公司无关,由樊晓峰自行支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针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具有较大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被告樊晓峰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5年6月3日4时38分许,被告樊晓峰驾驶豫AV0087重型自卸货车(超载)沿科学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老荥广公路路口处时,与任国顺驾驶电动车沿老荥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造成任国顺当场死亡,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荥公交认字(2015)第062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樊晓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任国顺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樊晓峰与原告经过协商,就樊晓峰的刑事责任方面达成如下谅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樊晓峰在民事赔偿之外一次性作为额外补偿给原告110,000元;2、原告对被告樊晓峰开车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表示谅解;3、原告如何分配以上补偿款,包括可能引起的矛盾均与樊晓峰无关;4、原告收款后出具谅解书,建议不再对樊晓峰追究刑事责任。该110,000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本案肇事车辆豫AV0087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樊晓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