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93号 原告樊旭庆,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毛桂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万里,男,汉族,1974年5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宽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旭庆诉被告宋万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旭庆于2015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旭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旭庆撤回对被告宋万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樊旭庆负担。 审 判 长 刘宝安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牛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