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924-3号 原告杨东明,男,汉族,1971年4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莹,女,汉族,1986年3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明诉被告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东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杨东明承担。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 人民陪审员 杨金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