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79号 原告陈辉,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志涛,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 被告窦纪霞,女,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 原告陈辉诉被告和志涛、窦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辉及被告和志涛、窦纪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辉因买房于2013年1月5日、2013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6日前偿还。2014年6月被告和志涛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被告现在的情况,被告已无能力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基于不安抗辩权向被告主张尚未到期的债权。因该借款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被告和志涛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开设有还信用卡的店面,原告累计借给被告的是50,000元上网赌博的券,并非现金。被告是在原告的胁迫之下出具的两张借条,该款与被告窦纪霞无关,被告和志涛同意出狱后偿还该款。 被告窦纪霞辩称:对此事不清楚,该借款与其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被告和志涛借原告陈辉款7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6月6日。2013年5月1日被告和志涛借原告陈辉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6日。被告和志涛给原告出具借据两份。 另查明:被告和志涛与被告窦纪霞原系夫妻,二被告于2014年1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5月27日被告和志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和志涛借原告款10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据为凭,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和志涛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和志涛辩称借款不属实且是在原告胁迫下出具的借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和志涛与被告窦纪霞原系夫妻关系,该两笔借款均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时借款期限虽未到期,但基于被告和志涛的实际情况,原告提前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志涛、窦纪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辉借款十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被告和志涛、窦纪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书伟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柴永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