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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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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培利与宋彦谦、马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小字第16号 原告柴培利,男,1970年11月27日生。 被告宋彦谦,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生。 被告马冬梅,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培利诉被告宋彦谦、马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小字第16号

原告柴培利,男,1970年11月27日生。

被告宋彦谦,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生。

被告马冬梅,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培利诉被告宋彦谦、马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培利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柴培利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柴培利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