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905号 原告高国强,男,1951年3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二十铺村。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国强诉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准予其缓交案件受理费,现缓交期限已届满,原告高国强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国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