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673-1号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对原告宋国莲诉被告苏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二页中的“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张全伟负担。”系笔误,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三元,减半收取九十六元五角,由被告苏建超负担。”。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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