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二字第1368号 原告季聪聪,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生。 被告张国政,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聪聪诉被告张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张国政,拟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季聪聪负责寄交公告。但原告季聪聪经本院采取多次电话、邮寄送达告知通知书等方式均无法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季聪聪诉被告张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季聪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