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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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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平某某,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平某某,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