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13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某,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强,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