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893号 原告刘福星,曾用名刘星,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志刚,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阴永建,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 被告高银婷,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星诉被告阴永建、高银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福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福星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