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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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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圈与张志恒、韩学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650号 原告张满圈,男,1949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张志恒,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扬宁,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学杰,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博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650号

原告张满圈,男,1949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张志恒,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扬宁,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学杰,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红,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圈诉被告张志恒、韩学杰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4元,依法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张满圈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