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650号 原告张满圈,男,1949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张志恒,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扬宁,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学杰,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红,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圈诉被告张志恒、韩学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4元,依法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张满圈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