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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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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范红坤、范红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省汇中心A座21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168908-0。法定代表人:陈水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范

(2015)扶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省汇中心A座21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168908-0。法定代表人:陈水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范红坤,男,汉族,1988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

被告范红波,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

被告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产业聚集区万里蔬菜交易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439481-5。

法定代表人:刘卫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红坤、范红波、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红坤、范红波、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献彬

审判员  张 健

陪审员  王文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