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993-1号 原告梁会涛,男,住扶沟县。 被告宋来山,男,住西华县。 被告李子月,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会涛与被告宋来山、李子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会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子月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会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子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行账号6217002510001956325的存款3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