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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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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与宋某乙、李苛某丙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993-1号 原告梁会涛,男,住扶沟县。 被告宋来山,男,住西华县。 被告李子月,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会涛与被告宋来山、李子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会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993-1号

原告梁会涛,男,住扶沟县。

被告宋来山,男,住西华县。

被告李子月,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会涛与被告宋来山、李子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会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子月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会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子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行账号6217002510001956325的存款3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