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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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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堂与王新贵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小字第23号 原告王明堂,男,194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春艳,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新贵,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堂诉被告王新贵赡养纠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小字第23号

原告王明堂,男,194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春艳,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新贵,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堂诉被告王新贵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