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小字第23号
原告王明堂,男,194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春艳,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新贵,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堂诉被告王新贵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