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捷与曹中恩、王自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保字第42号 申请人:王捷,男,汉族,1951年7月16日出生。 申请人:曹中恩,男,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自伟,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 2014年4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保字第42号

申请人:王捷,男,汉族,1951年7月16日出生。

申请人:曹中恩,男,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自伟,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

2014年4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房初步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由申请人(协议中的乙方王捷、曹中恩)租用被申请人(协议中的甲方王自伟)约22亩土地(位于惠济区纪公庙村),由申请人建设厂房生产经营,租用期限直至国家占地时止,每亩租金3万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相应的款项,申请人的总投资已达七百万左右。因郑哈高压线今年从申请人所租用的土地上经过,需要占地拆迁,被申请人王自伟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私自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现该补偿款即将发放给被申请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自伟42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42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自伟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王捷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80万元。

三、冻结申请人王捷提供的担保人王建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75万元。

四、冻结申请人曹中恩提供的担保人曹民鹏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85万元。

五、冻结申请人曹中恩提供的担保人毛菊香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8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建华

审 判 员  任 斐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