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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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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少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刘某某,男,2012年8月5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红芳,女,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1月4日生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少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某某,男,2012年8月5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红芳,女,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亲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