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少民初字第173号
法定代理人刘红芳,女,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亲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