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少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惠少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亲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蔡理亮

审判员  楚云鹤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