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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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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小字第30号 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竞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兰小荣,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小字第30号

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竞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兰小荣,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