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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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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彭玉霞、李卫、董智慧借款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保字第41号 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 负责人王旭辉,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强、郭海涛,系该单位信贷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彭玉霞,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保字第41号

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

负责人王旭辉,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强、郭海涛,系该单位信贷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彭玉霞,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卫,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董智慧,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彭玉霞、李卫、董智慧借款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经被申请人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彭玉霞、李卫、董智慧担保,在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借款100万元,用以购纸张。由于企业出现重大变故,无法正常经营。准备向法院申请起诉,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了之后便与执行,特向贵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彭玉霞、李卫、董智慧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提供的担保人王玉军用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索凌路房产(郑房权证字第060106XXXX号,建筑面积125.10平方米,担保价值100万元)向本院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三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提供的担保人王玉军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索凌路房产(郑房权证字第060106XXXX号,建筑面积125.10平方米,担保价值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建华

审 判 员  任 斐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