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少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贾涵硕,男,2011年4月17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贾乾坤,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 被告李哲,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涵硕诉被告李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涵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涵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母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