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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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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涵硕与李哲健康权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少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贾涵硕,男,2011年4月17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贾乾坤,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 被告李哲,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涵硕诉被告李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少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贾涵硕,男,2011年4月17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贾乾坤,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

被告李哲,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涵硕诉被告李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涵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涵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母晓玲

责任编辑:国平